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5年。这一期限旨在平衡创新者对其创造性成果的独占权与社会公众利益,即在一段时间内激励设计创新,同时确保设计成果最终能够进入公共领域,促进技术与美学的进一步发展。
PCT专利体系主要涵盖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其中,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外观设计可以作为PCT国际申请的主题。
PCT专利申请对外观设计的适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依据PCT途径,通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或指定的受理局(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可请求在PCT成员国范围内保护其工业品外观设计。
2. 优先权原则:PCT专利申请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首次在任一PCT成员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可基于该首次申请向其他PCT成员国或通过PCT体系提出国际申请,享有优先权。
3. 国际阶段审查:提交PCT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将进入国际阶段,包括国际检索和(可选)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主要针对已公开文献,判断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国际初步审查则可能涉及对设计的实用性、独创性及美学价值等更深入的评估。
4. 国家阶段审查:国际阶段完成后,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进入具体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国家阶段,由相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按照其国内法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其中,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国外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创造性则是指该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有明显区别,即具备一定的独创性。这些要求确保了外观设计的原创性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
专利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二是实施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则涉及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或者与已经存在的设计无显著区别,那么它就不具备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这就意味着,不仅国内的公开行为会影响新颖性,国际上的公开行为也同样会被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因产品使用而产生的视觉效果。这里的“视觉效果”理论上包含了动态效果动态效果必须是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观察到的,如果动态效果是通过电子屏幕等显示设备呈现,且是产品功能的一部分,那么它可能被纳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机构还是个人,都有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满足专利法对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1. 逐一申请: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专利法,如果你想在某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你需要按照该国的法律程序提交专利申请。即使在我国已经获得了专利权,仍需在其他国家重新申请并经过审查才能在该国获得保护。
2. 国际条约:我国是《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专利申请人有权在首次申请后的12个月内(发明和实用新型)或6个月内(外观设计)向其他成员国提出“优先权”申请,这为专利权人在国外寻求保护提供了便利。而PCT则提供了一个国际申请系统,通过PCT,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然后在30个月或31个月内选择进入多个国家进行后续审查和授权。
1. 法律体系差异:每个国家和城市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外观设计的保护程度和规定不尽相同。例如,美国采用“装饰性和新颖性”标准,而我国则强调“新颖性、原创性和实用性”判断一项设计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在不同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2. 执行难度:即使在判决侵权后,跨国执行判决也可能面临困难,因为需要依赖国际法律合作,如《布达佩斯条约》或《海牙协定》等,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参与这些条约。
3. 成本和时间:跨国诉讼通常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需要聘请多地律师,语言翻译,以及应对不同的诉讼程序,这都会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强制许可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适用:
1. 未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如果专利权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2. 公共利益: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药品或其他相关产品的专利可以给予强制许可。
3. 反垄断:如果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强制许可。
1. 许可类型:专利权许可合同可以是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或普通许可,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2. 权利和义务:许可方应确保拥有专利权,并有权进行许可;被许可方则需支付约定的许可费用,并遵守使用专利的限制。
3. 使用费:合同应详细规定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标准。
4. 期限和地域:合同应明确许可期限以及专利使用权的地域范围。
5.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即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2. 证据收集:在维权过程中,专利权人需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及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如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购买凭证、宣传材料、网页截图等,并尽可能查明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和侵权规模。
3. 法律救济途径:首先可以与侵权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专利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此外,也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侵权专利无效。
4. 赔偿标准: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