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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有哪些国际条约影响外观设计专利?

时间:2024-04-22 17:14:22 浏览: 分类:其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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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影响的国际条约,分析这些条约的相关规定及其与我国法律制度的衔接,以揭示国际法在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梳理相关回答,明确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国际法律义务及实践操作,以期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有哪些国际条约影响外观设计专利?

1. 《巴黎公约》: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础性条约,其第6条确立了“优先权原则”,即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有权在其他成员国享有优先权,以首次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有利于申请人规划全球布局策略,避免因在不同国家重复申请导致的发明公开风险。同时,《巴黎公约》第10条还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约束。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重要协议,TRIPS协定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提出了更高标准。第25条规定,各成员应提供保护,防止任何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制造、销售或进口载有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此外,TRIPS协定还规定了最低保护期限(至少10年)、独立保护制度(无需与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捆绑)、以及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确保外国设计专利权人在我国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保护水平。

3. 《海牙协定》及其系列议定书:该协定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提供了便捷途径。我国于2022年加入《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及《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年议定书》,意味着我国申请人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多个缔约方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大大简化了跨国申请程序,降低了成本。同时,也使得外国申请人更易进入我国市场,推动全球设计创新交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款,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申请与审查程序、保护范围等,与上述国际条约的规定相呼应。

2.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TRIPS协定》的保护标准和救济措施、《海牙协定》的国际注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落实。

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原创吗?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于是否需要原创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里的“新设计”即意味着该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设计,这是对外观设计专利原创性的直接要求。

其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即不存在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已公开设计,这实质上是对原创性的具体化要求。

再次,专利制度的设立初衷之一是保护创新成果,鼓励创新活动。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并非原创,而是复制、抄袭他人已有设计,那么该设计显然不具备创新性,不符合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范围,不应被授予专利权。从法律规定和专利制度宗旨来看,外观设计专利确实需要具备原创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以上法规条文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新设计”,且“不属于现有设计”,即强调了其原创性要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设计应具备新颖性,即具有原创性,这是我国专利法的明确规定和基本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法律问题,主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1. 确定权利范围:首先,需明确被指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这需要对比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涉嫌侵权产品的外观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享有独占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在对比过程中,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即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对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视觉效果进行全面、客观地比较,而非孤立、片面地看待某一具体细节。

3. 相同或近似判断:如果涉嫌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相同;若虽存在差异,但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会误认为两者为同一来源,或者认为后者是前者的改进设计,则构成近似。这是判断侵权行为的关键标准。

4. 考虑设计空间:在某些领域,由于设计空间有限,即使存在相似之处,也可能因缺乏创新余地而不构成侵权还要考虑相关领域的设计空间大小,以及被控侵权设计是否在该空间内做出了足够的差异化设计。

5. 合法抗辩事由:被诉侵权人可以提出合法抗辩,如独立创作、现有设计、先用权等。这些抗辩理由如果成立,将排除其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不予考虑。

-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需综合考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嫌侵权产品的外观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的相似性、设计空间等因素,并结合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严谨分析。同时,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合法抗辩也应予以充分考虑。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依据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证据材料,作出侵权与否的判决。

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深受《巴黎公约》、《TRIPS协定》以及《海牙协定》等国际条约的影响。这些条约不仅确立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如优先权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独立保护制度等,还通过简化国际注册程序,促进了全球设计创新资源的流动与共享。我国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不断完善国内法律法规,确保国内外设计者在我国市场中能够获得有效、平等的专利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实务,无论是国内企业寻求海外保护,还是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均需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实现知识产权的最大化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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