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可以转让的。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他们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让渡给他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可否转让?
专利权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它遵循财产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可转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权”,这不仅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也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转让行为需要通过书面合同进行,并且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产品功能影响外观专利吗?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赋予产品美观和新颖性的设计。产品功能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但功能和外观设计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是该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要求产品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具有积极的效果。这意味着,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直接与其功能相关,且这种设计是实现该功能所必需的,那么在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可能会考虑这一点。
2. 产品功能可能会影响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如果一个设计仅仅是为了实现其基本功能,而不是为了美观,那么这个设计可能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从而无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3. 同时,如果产品功能的实现方式已经为公众所熟知,那么以这种方式实现功能的外观设计也可能因为缺乏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产品功能并不直接影响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但会间接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如何界定?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涉及两个关键点:一是是否存在相似的外观设计,二是该设计是否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果一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在视觉上无实质性差异,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那么就可能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首先,需要判断涉嫌侵权的设计是否与专利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这通常需要通过专业人员对比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它们的组合,看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混淆。
其次,需要确认该行为是否发生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在此期间,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8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界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需综合考虑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我国是完全可以转让的,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未经登记的转让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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