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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怎样界定设计的新颖性?

时间:2024-04-18 14:58:31 浏览: 分类:其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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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尤其是专利法中,“新颖性”是衡量一项设计是否具备专利保护资格的核心要素之一。本文以律师的专业视角,对“怎样界定设计的新颖性”进行深入探讨并给出结论。

怎样界定设计的新颖性?

1. 概念理解:设计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任何公开渠道(包括国内外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展览等)披露过与所申请设计实质相同的设计,且他人未享有在先权利。换言之,设计新颖性要求该设计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是前所未见的。

2. 判断标准:界定设计新颖性需遵循以下标准:

- 全球范围内公开:设计新颖性的考察范围不仅限于国内,而是涵盖全球范围内的任何公开信息。这意味着即使在其他国家已经公开或已申请专利的设计,也可能影响到我国设计专利的新颖性。

- 绝对新颖性:专利法采用绝对新颖性原则,即只要在申请日前存在任何形式的公开,无论来源、时间长短或是否易于获取,均可能导致设计丧失新颖性。

- 实质性相同:比较待审设计与现有设计时,需看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实质相同。若仅存在细微差别,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其视为不同的设计,则认为不具有新颖性。

3. 例外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尽管设计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但仍可能保持新颖性,如:

- 临时保护:在国内外规定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该展出行为不影响新颖性。

- 保密义务: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设计的,泄露行为不影响新颖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新颖性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如何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从而确定其新颖性。

专利权期限内可否暂停?

专利权的期限是法定的,且在一般情况下,专利权期限是不能被暂停或者中止的。一旦专利被授予,其保护期将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开始计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持续至特定年限。在这期间,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但这个期限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如权利人暂停使用专利)而延长或缩短。

专利权期限的设定是为了平衡创新者和公众的利益。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他们在公开其发明后换取了一段时间的独占权;对于公众来说,当专利期限届满后,他们可以自由使用该专利技术,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如果允许专利权人在期限内暂停,可能会破坏这种平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 同时,该法并未提供关于专利权期限可以暂停或者中止的相关条款。这表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专利权期限是不可暂停的。

3.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没有相关规定允许专利权期限的暂停。根据法律法规,专利权期限是不可暂停的,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充分利用其权利。

界定设计新颖性是一项涉及法律原则、技术细节和事实认定的复杂工作。设计新颖性的界定主要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遵循全球范围内公开、绝对新颖性以及实质性相同的原则。同时,应关注特定情况下的例外规定,如临时保护和保密义务。作为专业律师,在处理涉及设计新颖性判断的案件时,需严谨运用上述法律依据,结合具体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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