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绝对排斥在先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在先使用者可以在不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其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已授权外观专利是否绝对排斥在先使用权?
专利法遵循“先申请原则”,即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对于在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善意使用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的在先使用者,专利法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和例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具体到外观设计专利,尽管在后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权,但在先使用权可以构成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这意味着在先使用者在其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原有的外观设计,即使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在先使用权能否挑战已授权的外观专利权?
在先使用权,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在制造相同或类似产品,并且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实质相同或者相近似。对于在先使用权能否挑战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即使他人实施了已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其中第五项明确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原料或者零部件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并不直接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在先使用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考这一原则,认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的产品享有合法的在先使用权。这意味着如果能证明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已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的产品,那么这种在先使用权可以对抗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原料或者零部件的;
虽然此条款未直接规定在先使用权对外观设计专利的适用,但其体现的法律精神被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借鉴和延伸。
2.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案例指导等形式逐步确立了在先使用权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例如,在相关判决中,法院可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承认并保护在先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其能够证明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使用并且连续使用至今。
如何界定在先使用权与外观专利权的冲突边界?
在先使用权与外观专利权的冲突主要出现在某一产品或设计的实际使用者,在该产品或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公开、善意且连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尽管后来有人获得了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在先使用者仍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界定两者冲突边界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使用的时间性:在先使用权必须是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并持续使用的。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在先使用权的基础条件。
2. 使用的公开性和善意性:在先使用者在使用该外观设计时应当是公开且善意的,即不存在抄袭、模仿他人设计或者明知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而故意为之的情况。
3. 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先使用权仅限于原有的范围和规模内继续使用,不得扩大生产销售等行为,否则将可能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对在先使用权的具体情形和权利边界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在处理在先使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已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能绝对排除在先使用权。在先使用者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并持续使用该外观设计,且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原有范围,否则仍可能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温馨提示〗以上是法头条法务对“已授权外观专利是否绝对排斥在先使用权”问题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支持,请到法头条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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