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在先使用权"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在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善意地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产品的情形。这种权利可以对抗专利权人对其提出的侵权指控,是保护商业活动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先使用权在外观专利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先使用权作为一项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为被告提供合法的抗辩理由。具体而言,即使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但如果能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在原有范围内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持续到专利授权公告之后,那么就有可能依据在先使用权原则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在先使用权对已授权外观专利权效力有何影响?
在先使用权,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制造相同或相似产品、使用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并且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仍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并不侵犯专利权人的权益。
对于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而言,如果存在在先使用权的情况,该专利权的效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拥有在先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其原有的行为,即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并销售的产品,而无需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在先使用权并不能扩大到新的生产范围或者改变原有产品的外观设计,否则将可能侵犯到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先使用权也不能转让给第三方,除非与该使用权相关的业务一并转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在先使用权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的限制性影响。
在先使用权在何时可以对抗外观专利侵权指控?
在先使用权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善意地实施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并且该实施行为持续到专利授权公告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在先使用权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外观设计,即使其与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冲突,也可以对抗他人的侵权指控。
如果某一主体能证明自己在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并持续使用该外观设计,那么即便在该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该主体依然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是,这种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许可给他人,除非随同该业务或权利一同转让。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在先使用权的具体适用情形,即“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
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先使用权可以有效地对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指控。
在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在先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防止专利权的过度扩张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不当影响。但同时,在先使用权的行使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并持续的行为,且不得超出原有范围,否则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在实际案例中,对于在先使用权的认定和适用需结合具体情况,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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