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合法私力救济权利,其设立初衷在于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鼓励公民积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需兼顾权利保护与防止滥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想或猜测。
违法性:侵害行为需违反法律,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但某些特殊行为不属不法侵害。
侵害性:行为需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或紧迫性,对防卫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现实威胁。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紧迫性: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侵害已开始且尚未结束。若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结束,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防卫目的:防卫行为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非报复、泄愤或挑拨防卫。
排除故意犯罪:若防卫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或杀害的故意,即使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也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如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行为必须直接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不得对无关第三人实施。但若第三人主动参与共同侵害,则可对其防卫。
五、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必要性原则:防卫手段应与侵害的严重性、紧迫性相适应,以制止侵害为限。
特殊防卫权: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酒后寻衅滋事还手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客观真实的不法侵害,饮酒者的挑衅、殴打等行为需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正在进行,而非单纯的言语冲突或轻微肢体接触。
还手行为必须出于防卫意图,旨在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而非借防卫之名实施报复或互殴,若还手方在对方停止侵害后仍继续攻击,则丧失防卫的合法性基础。
防卫的对象应仅限于实施寻衅滋事的饮酒者本人,不得针对无关第三人。
限度标准是认定的关键,还手行为需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紧迫性相适配,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
若饮酒者的寻衅滋事行为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还手行为造成其伤亡的,可认定为特殊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但若不法侵害程度较轻,还手行为却采取极端手段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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