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凌晨,上海交通大学闵行校区南区体育场发生一起学生与校外人员冲突事件。据网友披露,一名学生在校内跑步时被校外儿童踢球砸中头部,与家长发生言语争执后倒地,遭对方脚踹、肘击,后被送医治疗。事件经微博传播引发广泛关注,上海交大保卫处连夜发布声明,称已成立工作专班与公安部门协同调查,并强调“坚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处置,案件细节正在进一步核查中。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学校安全责任”的相关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学生欺凌违法犯罪案件执法指引》,正当防卫的认定需满足三项核心要件: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冲突中,若校外人员持续实施脚踹、肘击等暴力行为,对学生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可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例如,本案中学生倒地后遭持续攻击,符合“现实性”要求。
2.防卫行为未明显超限:若学生为阻止侵害采取的推搡、格挡等行为未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通常属于合理限度。但若使用器械反击或攻击无关部位,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参考济南公安通报的“大学生与醉汉冲突案”,防卫过当需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
3.防卫意图正当性:学生需以保护自身安全为目的,而非报复或泄愤。本案中,学生因被足球砸中引发争执,后续防卫行为若仅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攻击,可认定为主观正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学生欺凌违法犯罪案件执法指引》第10条:“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殴打、辱骂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但正当防卫行为不在此列。”
学校与公安机关在此类事件中需履行双重责任:
1.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外来访人员实施行为管理。本案中,校外儿童进入体育场踢球,学校若未对未成年人活动区域进行隔离或提示,可能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追究民事责任。受害学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2.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置义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需及时出警、调查取证。本案中,警方已调取监控、制作笔录,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伤情鉴定。若校外人员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需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公安机关需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涉事儿童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可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对监护人进行训诫。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对校外来访人员应当查验身份、登记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学校安全责任”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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