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案件判决出台,外卖员小周因扑倒持锤店主被索赔12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为您详细分析并解答相关问题。
在上海宝山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外卖员小周的遭遇具有典型性。
案件起因于一场因1元打气费引发的口角,小刘到电动自行车店借打气筒,店主先同意收费1元,后又拒绝提供服务,双方从言语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
店主张某拳击小刘头部后,突然捡起地上的铁锤,小周见状立即上前将其扑倒,导致张某手掌被铁锤硌伤。事后,张某以“修车”为由否认行凶意图,并起诉小周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等12万余元。
法院审理的核心在于判断小周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需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防卫限度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公共视频显示张某捡锤前正在殴打小刘,其“转而修车”的辩解与常理严重不符,且目击证人证言与公安机关陈述均指向其行凶意图。
小周扑倒张某时,铁锤已构成对小刘生命安全的现实威胁,防卫行为具有紧迫性;同时,小周仅采取控制动作,未使用暴力工具或持续攻击,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匹配,未超出必要限度。
因此,法院认定小周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对“见义勇为”的明确保护。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司法裁判不仅要惩恶,更要扬善,为挺身而出的勇气兜底。”支持张某的索赔请求,不仅会挫伤公众制止不法侵害的积极性,更可能引发“谁能闹谁有理”的错误导向。
此案的判决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司法精神高度契合,为类似案件树立了标杆。
正当防卫致人受伤是否需承担责任,需结合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限度及损害后果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人需承担适当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防卫权”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既鼓励公民制止不法侵害,又防止以防卫之名行不法之实。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1. 客观上,需比较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危险性。
在本案中,张某持铁锤击打他人头部的行为已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小周采用扑倒控制的方式,未使用暴力工具或持续攻击,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相当。
2. 主观上,需考察防卫人面临侵害时的心理状态。小周在同事生命安全受威胁的紧急情况下,身体反应快于理性判断,其防卫意图具有正当性,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扩大损害的主观过错。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但需注意,防卫过当的认定需严格把握“明显超过”与“重大损害”的双重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综合侵害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及防卫时机、手段、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避免以事后冷静标准苛求防卫人。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保障,本质是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治精神的践行。通过明确防卫权的边界,司法机关既为公民提供了对抗不法侵害的法律武器,也划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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