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5名酱板鸭生产企业负责人因使用走私禽流感冻鸭作为原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暴露出部分食品经营者为追逐利益突破法律底线,将未经检验检疫的冻鸭加工成地方特色食品,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定性及量刑标准俩个维度,系统分析此类案件的刑事责任边界与司法裁判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行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该罪。本案中,走私冻鸭未经国家检验检疫,存在携带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风险,经检测部分样本禽流感病毒核酸呈阳性,符合"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以"危险性"为核心,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后果。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依据《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构成该罪。农业农村部、国家质检总局自2004年起明令禁止从越南、缅甸输入禽鸟及其产品,涉案人员通过中越边境非法运输冻鸭的行为,直接违反国家进出口管制规定。该罪名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可能形成想象竞合,需从一重罪处罚。
三、犯罪形态的认定
对于已加工销售部分,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既遂论处;对于未加工的走私冻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施,可认定为犯罪未遂。司法实践中,未遂部分的量刑通常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量刑呈现以下特征:
一、基准刑设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情节加重的认定
1. 销售金额标准: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2. 危害后果标准: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 主观恶性标准:多次实施、涉及婴幼儿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情形,从重处罚。
三、缓刑适用限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罚金刑的裁量
罚金数额一般按照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或根据销售额的10%至20%判处。对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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