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课上,11岁的小羽因酒精灯泼洒导致面部深II度至III度烧伤,留下永久性疤痕。事发一年半后,其父仍在为孩子后续治疗费奔波——医生预估疤痕修复需数百万元,而校方以“治疗已结束”为由拒绝承担费用。这起案件暴露出校园安全管理的漏洞,也引发公众对“学校是否需对学生安全负责”的激烈讨论。下面小编将从真实案例切入,解析校园安全责任的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科学课上,任课老师组织学生用酒精灯观察红墨水走向。期间,小羽隔壁组学生移动酒精灯时带翻灯体,灯芯滚落至小羽所在小组桌面,溅出的酒精引燃其面部。事发时,执教老师正在查看其他小组实验,未能及时制止。
小羽被诊断为面颈部、胸部深II度至III度烧伤,住院近一个月后仍需每月赴上海进行光电治疗,医生预估后续费用或达数百万元。
根据《小学科学实验室安全防护管理条例》,实验室应配备专职安全员,但事发时仅执教老师在场,难以全面监管学生操作;酒精灯作为易燃物品,未设置防倾倒装置或专用实验台,存在安全隐患。
教师未接受专业实验安全培训,面对酒精泼洒等突发情况缺乏应急处理能力,导致火势蔓延。
校方虽初期承担治疗费用,但在家长提出长期康复需求后,以“费用过高”“治疗已结束”为由拒绝协商,甚至在教育局协调中以“约不到专家”为由拖延评估方案,涉嫌逃避责任。
校方若无法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需要。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学校应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人身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明确学校在“未及时消除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情形下需担责。
但学校责任并非“无限兜底”,学校仅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负责。若伤害由校外人员造成,学校仅在未尽到安保义务(如未及时制止入侵、未安装监控)时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如校外研学中的极限运动),且学校已告知风险,学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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