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徐某某因在朋友圈发布“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死……”等辱骂性言论,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徐某某主张其言论系劝阻领导吸烟,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要求赔偿13.9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其言论超出合理范围,公司解雇合法。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细节解读。
徐某某案中,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辱骂、威胁他人(包括领导、同事)属于丙类过失,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徐某某在朋友圈发布辱骂性言论后,公司依据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徐某某则主张其言论系劝阻领导吸烟,属于合理维权,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徐某某具有约束力;徐某某的言论超出“用语不文明”范畴,属于辱骂他人的不当行为,符合手册规定的丙类过失;公司解除合同前已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程序合法。
综合上述几点,法院认定,公司对徐某某的开除合法合规,不构成违法解除。
职场言论的“合理范围”需以不损害他人尊严、不扰乱工作秩序为底线,即使以“维权”为目的,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及司法解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需满足“无合法事由”或“未履行法定程序”两要件。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某员工因抑郁症住院治疗,公司以其“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定违法并判令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时,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或非过错性理由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某公司未通知工会即解雇员工,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判令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但未提前30日通知或未支付代通知金,亦属违法。
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向员工公示,不得作为解雇依据。某公司以“迟到3次即开除”为由解雇员工,但无法证明制度已公示,法院认定违法。
制度中“辱骂领导即开除”等条款若未明确“辱骂”的界定标准(如是否需造成实际损害),可能因“过于严苛”被认定无效。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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