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广告收益的权属与公示问题,本质是业主共有权与物业公司管理权的博弈。法律通过明确权属归属、强化公示义务,为业主维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业主需提升法律意识,通过业委会组织化维权,推动物业公司合规经营。
1、 共有部分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小区公共区域(如电梯、楼道、外墙、道闸、快递柜场地等)的广告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例如,某小区物业公司利用电梯间设置广告屏,年收入50万元,扣除设备维护、电费等成本10万元后,剩余40万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合理成本范围:司法实践中,合理成本包括广告设备购置、维护、税费等直接支出,但需提供完整账目。
业主专有部分广告收益归个人:若广告设置于业主专有部分(如私人阳台、商铺外墙),收益归该业主所有。
2、收益分配的法定与约定规则
无约定时按面积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收益分配若无约定,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配。
有约定时优先执行:若业主大会通过决议,或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如50%用于公共维修、30%补充维修资金、20%返还业主),则按约定执行。
1、公示的法定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公司需定期公示以下信息:
服务事项与履行情况:如保洁、绿化、安保等服务的实际执行标准;
收费项目与标准:物业费、停车费等项目的收费依据;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广告合同、收入金额、成本支出、剩余收益等。
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物业APP等,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2、公示内容的具体要求
收入明细:广告合作方名称、合同期限、单价、总金额;
成本明细:设备采购发票、电费账单、人工成本等;
收益分配方案:剩余收益的用途(如补充维修资金、公共设施改造等)。
审计报告:大型小区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增强公示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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