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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买的房子原房主住地下室,住宅地下室产权法律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5-07-15 09:59:32 浏览: 分类:房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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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中,各类意想不到的状况时有发生。近日,“200万买的房子原房主住地下室”这一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也让住宅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成为大众热议焦点。接下来,小编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门道。

200万买的房子原房主住地下室

  【案件回顾】

  在江苏南京,潘某和梁某夫妻于2014年花费200万元,购置了一套秦淮区的二手房。7年后,他们偶然发现房屋竟存在一个地下室,且原房主赵某一直在此居住并从事金属加工工作。

  潘某夫妇认为,自己购买了房屋,地下室理应归其所有,要求赵某搬离。赵某却坚称,房产证上未包含地下室面积,购房合同也未提及,地下室应归自己使用。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一审时,由于潘某夫妇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地下室的产权登记情况,且购房合同未约定地下室使用权转让事宜,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求。潘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查明,该地下室由小区自行车库改造而成,原始设计性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且赵某在涉案小区无其他房产,不再具备共有部分的管理和使用资格,最终改判赵某限期腾空并交付地下室。

住宅地下室的产权归谁?

  住宅地下室产权归属的法律判定依据,主要包括了:

  产权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是确定房屋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经过合法登记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其产权归属以登记簿记载为准。若地下室进行了单独产权登记,且登记在原房主名下,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原房主对地下室拥有产权;若未登记,情况则较为复杂。在此案例中,关键在于潘某夫妇难以证明地下室的产权登记状况,导致一审败诉。这警示购房者,在房产交易时,务必核实所购房屋及附属部分的产权登记信息。

  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房屋买卖中,购房合同若对地下室的归属、使用等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执行。本案里,购房合同未涉及地下室相关内容,使得双方在地下室产权认定上缺乏合同依据。所以,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各部分的详细约定至关重要,可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附属设施性质:

  从建筑和法律角度,地下室若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按照“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原则,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地下室作为从物,其权利通常也应一并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者。但前提是地下室与房屋在功能、结构上紧密相连,构成一个整体。案例中的地下室,虽在房屋下方,但因原始设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不能简单认定为原房主所售房屋的附属设施。

如何避免类似产权纠纷?

  全面调查房屋情况:

  购房者在买房前,应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房屋信息,包括向物业、邻居打听,查看房屋原始图纸,核实产权登记档案等,确保对房屋的结构、附属设施、权利限制等情况了如指掌。

  细化购房合同条款:

  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房屋的范围,详细列举附属设施,如地下室、车库、阁楼等的归属、使用方式、面积、是否包含在房价内等内容,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交易完成后,尽快办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在出现纠纷时,产权登记情况也是重要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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