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社会推进,返聘已成为企业补充人力资源的重要方式。在返聘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差异,导致纠纷频发,尤其赔偿标准与合同解除问题。下面小编将为大家梳理返聘合同纠纷的赔偿标准与解除规则。
返聘合同纠纷的赔偿标准核心取决于双方法律关系定性,主要分为劳务关系与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关系两类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间成立劳务关系,赔偿标准优先遵循合同约定。
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赔偿情形(如单方违约辞退、报酬拖欠等)及具体标准,纠纷时需按约定执行;未约定,赔偿需结合过错与实际损失判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违约造成损失的,需按实际损失赔付,返聘人员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需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特殊情形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赔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二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拖欠劳动报酬等情形需按法定标准赔付。
需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此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核心分界。
返聘合同能否随时解除,同样以法律关系属性为根本依据,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解除规则差异显著。
劳务关系下,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解除权行使优先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如提前通知期限、特定解除情形),需严格按约定执行,未满足约定条件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未约定解除规则,理论上双方可协商随时解除,但需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用人单位单方随意解除无约定的劳务合同,需赔付返聘人员预期报酬等合理损失;返聘人员随意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成立劳动关系,解除需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仅能在符合法定情形(如员工严重违纪、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时依法解除,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
实践中,返聘关系多为劳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为主要调控依据,随时解除需以不损害对方权益为前提,而劳动关系的解除受更严格法定限制。无论何种关系,合同中明确解除规则都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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