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作为用人单位复用资深人员的常见模式,其法律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差异,这也导致返聘合同在辞退补偿,到期续签等问题上的处理规则截然不同。核心在于明确返聘关系的法律属性,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返聘合同没到期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首要前提是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而劳务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补偿问题优先依据返聘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未到期辞退经济补偿情形、标准,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则需区分辞退原因。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辞退,且给返聘人员造成实际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返聘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过错被辞退,或因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协商无果而辞退,是否补偿仍以合同约定为核心,无约定时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支付法定辞退经济补偿。
需特别注意,返聘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双方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此时辞退经济补偿需参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违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辞退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
返聘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赔偿,同样需以劳务关系的基本属性为出发点。劳务关系下,合同到期后双方权利义务自然终止,无特殊约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
这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合同到期不续签可能涉及经济补偿的规定存在明显区别,因为劳动关系中的经济补偿是法定保障,而劳务关系更强调双方合意。
返聘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合同到期不续签需支付一定金额赔偿,则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履行;合同未作此类约定,即使返聘人员因合同到期不续签遭受损失,也难以通过法定途径主张赔偿。
需补充的是,双方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合同到期不续签时,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除非是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或用人单位维持、提高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的情形。
但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较为特殊,需结合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全面管理等因素综合判定,多数情况下仍按劳务关系处理,合同到期不续签无赔偿。
最新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2025推荐)
发布时间: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