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凭证,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辞职时对赔偿主张和离职程序存在诸多困惑。明确未签劳动合同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掌握辞职赔偿的法定条件及离职的规范流程。
未签合同自己辞职是否能获得赔偿,核心在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及辞职原因是否符合法定赔偿情形,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而辞职,可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过错情形,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此时劳动者辞职后,可依据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第四十七条执行,即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受辞职原因影响,只要劳动关系成立且未签合同时间在法定时效内,劳动者均可主张。
需注意,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且用人单位无过错,通常无法主张经济补偿,但仍可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未签合同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随时离职,离职程序需根据劳动关系状态及辞职原因区分,核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离职规范。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主张相应权益。
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需遵循法定提前通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提前通知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就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需明确,书面劳动合同缺失不免除劳动者的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关系的成立以用工为标志,离职程序仍需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离职时,建议留存工作证、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便后续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或经济补偿时作为证据使用,用人单位拒绝配合权益主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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