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双方互相考察的关键阶段,在此期间员工主动离职的工资发放标准以及非个人原因被辞退的赔偿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下面小编将梳理试用期主动离职时的工资计算与支付规则,以及非个人原因被辞退情形下的赔偿标准。
一、工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试用期主动离职的工资计算需遵循以下原则:
1.日工资计算: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月工资为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得出日工资。
2.实际出勤结算: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公式为日工资×实际出勤天数。
3.最低标准保障: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发放时间与形式
1.法定支付时点: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工资。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其他支付时间,但不得违反最晚于正常发薪日发放的规定。
2.支付形式: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通常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当面结清。选择公司常规发薪日支付,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未支付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逾期利息。
三、特殊情形处理
1.未提前通知的后果:试用期主动离职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赔偿与工资支付的区别:经济损失赔偿与工资支付是独立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为由克扣工资,但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
试用期内员工因非个人原因被辞退的赔偿,需根据用人单位辞退理由的合法性区分不同情形。
用人单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在招聘时已明确告知员工,此种辞退属于合法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但需向员工说明辞退理由并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合法理由辞退,属于合法解除但需支付经济补偿,因试用期员工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标准为支付半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或辞退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如未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无合法规章制度依据等,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此处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实际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工资计算,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对辞退决定及赔偿结果有异议,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证明等材料,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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