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下面小编将系统解析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及未缴社保的法律责任,并梳理劳动者维权路径,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该赔偿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为基数,计算期间为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合同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合同,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订立书面合同,需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需及时收集工资记录、工作证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或仲裁维护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未依法缴纳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与未签合同情形一致。
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劳动者无需因自身承诺放弃参保而丧失补偿权。
因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可依次采取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投诉时需提供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仲裁或诉讼中可同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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