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现象在劳动力市场中时有发生,其中以乙肝病原携带者为代表的健康歧视尤为突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乙肝为由拒绝录用,不仅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更可能触犯法律红线。与此同时,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成为关键问题。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规范与维权路径两方面,系统解析用人单位录用限制的合法性边界及劳动者赔偿主张的法律依据,为劳资双方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南。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乙肝为由拒绝录用,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仅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特定岗位(如食品生产、医疗行业)中可能受限,普通岗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在招工体检中可将肝功能检查作为项目,但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录用标准。若用人单位以乙肝检测结果拒绝录用,且岗位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则构成就业歧视。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但乙肝病毒携带者通常不具有传染性,或传染性极弱,且日常工作不会导致病毒扩散。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预防传染”为由扩大禁止范围。
用人单位即使通过体检得知劳动者患乙肝,也不得公开其健康信息或以此为由拒绝录用。若用人单位未公开信息但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主张平等就业权受损;若公开信息导致劳动者社会评价降低,还可主张侵犯隐私权。
1. 与用人单位协商
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停止歧视行为并给予合理赔偿。赔偿范围可包括因歧视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交通费、体检费)及间接损失(如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预期收入)。若用人单位同意赔偿,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金额与支付方式。
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时需提交招聘广告、面试记录、体检报告、拒绝录用通知等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将调查用人单位行为,若认定存在歧视,可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例如,用人单位因歧视被罚款后,仍需赔偿劳动者损失。
3. 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歧视行为导致严重精神痛苦,金额由仲裁委根据损害程度酌定。例如,劳动者因歧视长期焦虑失眠,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 提起民事诉讼
若仲裁结果不满意,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除主张经济补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要求用人单位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例如,法院可判决用人单位在官网发布道歉声明,恢复劳动者名誉。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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