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多元化的就业市场中,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或降低用工成本,仍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这一现象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劳动市场的秩序。
没签劳动合同并非“一告一个准”,需满足法定条件。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前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未签书面合同但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偿劳动的,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无法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如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表等证据反驳劳动者主张,则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即使未签合同,劳动者主张也可能被驳回。
没签劳动合同获赔双倍工资,需满足法定情形与期限要求,并非绝对。
双倍工资的适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已尽诚信协商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签合同(如拒绝签署),则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赔偿期限上限为11个月
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超过一年未签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继续支付双倍工资,但需补签书面合同。
恶意规避合同的例外情形
用人单位通过关联企业交替用工、使用虚假主体等方式故意不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法律,需承担更严厉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全部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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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