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因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或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常出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当劳动者因此离职时,如何主张赔偿、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等问题,成为实务中常见的法律争议焦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期间,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若因劳动者原因(如拒绝签订合同)导致未签合同,用人单位可免责,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
2.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半年按0.5个月计算)。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无合法理由辞退),则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2N”赔偿)。
3. 劳动关系确认与赔偿前提
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进而主张赔偿。
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根据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形,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离职,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需结合以下情形判断:
1. 一般情形
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实际提供劳动、接受管理、领取报酬),仍需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书面形式包括纸质通知、电子邮件、短信等可留痕的方式,口头通知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例外情形
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即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其他法定情形(如强迫劳动、威胁人身安全)。
3. 协商一致或用人单位认可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离职时间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缩短通知期),或用人单位明确放弃通知期限要求,则劳动者可按约定离职。
若用人单位事后否认协商内容,劳动者可能因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或录音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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