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是每个劳动者享有的法定假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员工休年假。此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经职工本人同意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年假跨年休的法律依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年假过期未休的补偿规定
补偿条件: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补偿计算: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中,100%是正常的工资收入,200%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补偿责任,并非劳动报酬。
仲裁时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规定。例如,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年假安排方式: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及职工意愿,可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分段安排,或跨1个年度安排。
补偿条件:若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需经职工本人同意,并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资,实际额外支付200%)。
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不能以“过期作废”来搪塞员工,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未支付补偿的,职工可主张权利。
2.案例:
吕某是北京一家节能环保公司的员工,依据其工作年限,2020年开始他应享受每年10天的年假,但他在2020年仅休了4天年假,2021年未休年假。2022年8月从公司离职后,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辩称,该公司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不跨年安排年假,员工当年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废,吕某未休的年假应视为其自动放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超强表示,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指除了需要向员工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以外,还需要向员工支付日工资收入的两倍作为未休年假的补偿。
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支付吕某2020年和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资2.9万余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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