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业绩考核是常态,但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是否有补偿,很多人并不清楚。有些公司直接一纸通知就让员工走人,有些则走完流程才解除。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为大家梳理业绩不达标辞退的法律边界,帮助大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随意辞退员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违法辞退。法律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设置了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公司不能仅凭一句业绩不好就让员工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合法解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有客观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二、已经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
三、培训或调岗之后仍然不能胜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解除行为就构成违法。
业绩不达标并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绩效考核排名末位只是员工在团队中的相对位置,不代表其能力达不到岗位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已明确,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绩效考核排名靠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如果公司拿不出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考核制度,或者考核标准本身模糊主观,又或者没有提供实质性的培训而只是下达新的业绩指标,这些都不能作为合法解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公司随意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员工有权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是否有补偿,取决于解除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两者对应的金额标准完全不同。
如果公司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即先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再安排培训或调岗,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最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这种属于合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标准按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公司没有走完法定程序就直接辞退,或者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种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合法解除拿的是N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拿的是2N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举个例子,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月平均工资八千元,合法解除可获经济补偿二万四千元,违法解除则可获赔偿金四万八千元。
如果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在合法解除的情形下,员工实际拿到的是N加一的金额。但如果是违法解除,员工主张的是2N赔偿金,不再另行计算代通知金。
综上,业绩考核是企业内部管理手段,但不能成为随意辞退员工的挡箭牌。合法解除,必须要走完举证、培训调岗、再考核的完整流程。员工如果遇到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直接辞退,应当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核记录和解除通知,及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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