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关系不会自动延续,是否发放经济补偿,要看不续签的主体和续订条件。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或是降低原有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选择不续签,同时单位保持原有待遇的,就不能主张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属于法定终止情形,补偿的核心判断标准,是谁提出终止以及续订待遇有没有降低。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就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续订,但提供的劳动报酬、岗位、工时等条件低于原来合同约定,劳动者拒绝续签的,同样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条件,主动邀约劳动者续签,劳动者自己选择不同意续签,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能以单纯不想继续工作为由,要求单位发放补偿,这是法律划定的补偿排除范围。
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核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还有一部分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法定保护阶段,合同不能直接到期终止,需要顺延至对应的情形消失之后,再按照规则判断是否续签以及补偿事宜。这段顺延期间,劳动关系持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下发终止通知。
全国统一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设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通知的硬性要求。劳动合同到期当天,劳动关系就可以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即便没有提前发放书面通知书,也不会直接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里面写明,终止或者续订需要提前一定时间告知对方,双方就要遵守合同里面的约定。有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时间送达通知书,需要承担合同约定对应的责任,劳动者也可以依据这条约定提出相应主张。
部分地区出台地方性劳动规范,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适用这类地方规则的区域,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会产生额外的赔付责任。没有地方性强制规定的区域,提前通知更多属于用工管理层面的合理操作。
用人单位选择提前发送通知书,优先采用书面形式送达,留存送达凭证。书面通知可以固定终止意向,避免到期之后继续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产生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到期之后继续用工却没有签订新合同,用人单位会面临额外的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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