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

哪些情况属于不正常竞争?

时间:2026-10-17 10:30:34 浏览: 分类: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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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活动里,很多经营者无法准确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用违背商业道德的手段开展竞争,损害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限制竞争也叫垄断行为,核心是排除或者缩减市场内的竞争空间。两类行为分别由不同法律规制,构成要件,查处主体,法律后果都存在明显差异。

哪些情况属于不正常竞争?

  一、混淆引人误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4.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的;

  5.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帮助他人实施混淆同样违法。

  二、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合法的明示折扣、佣金需如实入账,未如实入账的商业折扣也属于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以下两种情形都属于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对自己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2.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比如刷单刷评、雇人删差评)。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第三方明知侵权仍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样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区别?

  1.性质不同

  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它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限制竞争(垄断)则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少数企业控制市场,削弱或消除竞争。

  2.主体不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不限于特定规模或经济优势的企业。

  限制竞争(垄断)行为的主体则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这些主体通常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或市场支配地位。

  3.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竞争对手,其行为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然而,这种行为并不消除竞争,而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对市场的长期影响有限。

  限制竞争(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它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不足。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行为着眼于较长远的利益。这种行为对市场的长期发展和消费者福利造成负面影响。

  4.手段不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采用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这些行为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限制竞争(垄断)行为则往往通过表面上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等,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这些行为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虽然可能不直接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权益,但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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