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互联网行为认定看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妨碍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公司被诉后应核实原告权利基础、审查自身行为、固定证据并制定应诉策略。
商业混淆。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商业混淆行为。这类行为就是俗称的傍名牌,通过仿冒他人商业标识来借用他人的市场影响力。
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否则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虚假宣传。经营者对其商品的质量、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同样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诋毁。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诋毁针对的是竞争对手的商誉,传播途径和传播范围会影响损害后果的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等情形。有奖销售的合规边界比较清晰,经营者做促销活动时对照法条逐项检查就能避开。
互联网领域。这类行为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是网络经济领域重点规制对象。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满足一般性要件。行为人必须是经营者,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四个一般性要件是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共同前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例外。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技术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将利用技术手段作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技术手段包括编写代码、开发软件、设置算法、修改数据等各种技术操作方式。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即符合该要件。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是否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法律明确列举了三种具体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第一种是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第二种是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第三种是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是评价行为正当与否的重要因素。即使被诉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但行为人在知道其可另作侵权之用的情况下,诱导、欺骗用户使用该种技术从事非法或侵权行为的,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收到不正当竞争诉讼后首先要核实原告的权利基础。原告必须证明其享有合法的竞争权益,包括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等。原告主张商业混淆的,需要证明其商业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原告主张侵犯商业秘密的,需要证明相关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告权利基础存在瑕疵的,可以据此进行抗辩。
审查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针对不同类型的被诉行为,审查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被诉商业混淆的,审查自身使用的标识是否与原告的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足以引人误认。被诉虚假宣传的,审查自身宣传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引人误解的表述。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的,审查所涉信息是否已为公知,自身获取信息的途径是否合法。
及时固定证据。公司应当全面收集和保全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自身产品的研发记录、营销方案、宣传材料、合同文件等。电子证据需要及时公证保全,防止因数据丢失或篡改导致举证困难。公司还应当收集能够证明自身行为具有正当理由的证据,包括行业惯例、技术标准、用户知情同意等。
制定应诉策略。公司可以针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包括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超过诉讼时效等。公司可以进行不构成侵权的实体抗辩,结合自身行为的实际情况,论证被诉行为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公司还可以提出原告权利无效或权利滥用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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