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名下财产,包括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但需区分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用于犯罪。家属名下财产原则上不得查封,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财产系犯罪所得转化或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
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如果该唯一住房系使用贪污、受贿等违法所得购买,或用于掩饰、转移赃款,依法应予查封并作为涉案财物处理。即使为合法收入所购,如需用于退赔、罚金或没收财产刑执行,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也可依法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可执行。但在执行前,必须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实践中,通常采取“以小换大”“预留租金”等方式平衡执行与生存权。
家属名下财产属于案外人财产,不得随意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该条款强调查封对象须与案件有关。家属如未参与犯罪,其名下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不能仅因亲属关系被推定为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但如果家属名下财产实际由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或用于接收、隐匿赃款,司法机关可依法追查资金流向,并申请查封。此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与犯罪存在关联,如银行流水、购房合同、证人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家属作为合法所有权人,可对不当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监察机关或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决定。任何未经法定程序剥夺案外人财产权的行为,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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