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将被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收监的启动取决于罪犯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或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等法定事由。收监决定由人民法院或相关执行机关依法作出,罪犯将被移交监狱继续服刑。
监外执行收监的步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法定情形时,应当及时收监。具体步骤如下:
1、发现法定收监情形: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如病情诊断有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资格);二是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拒不报告行踪、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等);三是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如保外就医康复、哺乳期结束)。
2、提出收监建议:根据罪犯所处阶段不同,由不同机关提出: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社区矫正机构或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收监建议,报原批准或决定机关。
3、审批作出收监决定:人民法院收到收监建议书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权限审批。收监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4、送达法律文书:决定机关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执行收监:由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完成人身及物品检查后正式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监狱应在收监后五日内通知罪犯家属。
通过非法手段骗取监外执行的,监外期间不计入刑期;脱逃期间同样不计入。
监外执行结束后收监并非罪犯自行前往监狱,而是必须经历一套严密的法定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监狱在接收罪犯时须严格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文件必须同时送达监狱,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或更正,对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罪犯被交付执行时,监狱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收监后监狱还将对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确认其健康状况。
收监完成后,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罪犯家属。
整个收监过程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程,确保罪犯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被移交监狱继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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