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权。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协议内容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另一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
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结果提出异议。前提是存在法定事由,例如对方故意隐瞒房产、存款、股权等重大资产,或虚构债务减少可分财产。
如果离婚协议是在受胁迫、欺骗或重大误解情况下签署,也可主张撤销该协议中关于财产的部分。法院会审查签约过程是否自愿、信息是否对称、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起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自发现隐匿财产或欺诈行为之日起三年内,逾期将丧失胜诉权。时间起算点不是离婚之日,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正常协商中作出的让步,比如为争取子女抚养权而放弃部分财产,不属于“不公平”,法院不会支持反悔。只有存在违法行为或程序瑕疵,才构成再诉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首先应收集证据,包括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公司股权结构、聊天记录等,证明对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或当初签署协议时存在非自愿情形。
如果已有初步证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受理后将组织举证质证,必要时可申请调查令调取关键材料。
如果尚未超过离婚后一年,且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也可尝试依据合同撤销规则主张权利。但需注意,单纯的财产分配比例不均,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除诉讼外,也可尝试与对方协商补充协议。如果对方愿意配合,可签订新的财产分割协议并办理公证,避免冗长诉讼。但若对方拒绝,唯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民事合同,适用上述规则。
离婚不是终点,财产权益不容草率处置。发现分割不公,切勿沉默忍受,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取证维权。法律为诚信守约者提供保障,也为被欺瞒者保留救济通道。理性行动,才能真正走出婚姻,守护应得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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