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被执行,需结合债务性质与财产归属综合判断。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老赖配偶无法证明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个人所有,法院可依法执行相关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遵循法定标准,下面将从执行规则与认定标准两方面展开分析。
老赖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执行,执行过程需兼顾债权人权益与配偶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这意味着,老赖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可被执行,法院可依法查封共有财产后,通过析产诉讼或共有人协商分割的方式确定老赖的财产份额,再对该份额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可执行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与原则,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取得方式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认定时需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核心时间节点,区分财产取得的来源与性质,财产是婚后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取得,或虽为一方取得但符合法定共同财产情形,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影响法院对老赖共有份额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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