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是法律明确界定的核心问题。无论是日常家事代理还是重大财产处分,均需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处理原则。当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更触碰了公序良俗底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均属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这一权利的行使分为两种情形:
1、日常家事代理权: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日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等),一方有权单独决定,行为效力及于夫妻双方。
2、重大财产处分需协商: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如出售房产、大额投资),须经双方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一方擅自处分,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主张行为无效或要求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重大财产”的界定通常结合交易金额、财产性质及家庭经济状况综合判断。
处分行为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如隐藏、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另一方甚至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
当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法律明确否定该行为的效力,受损害方可通过诉讼全额追回。依据如下:
1、违背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要求夫妻互相忠实,而赠与第三者的行为直接违反该义务,且因目的不正当(维系婚外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2、无权处分与追偿权:
共同财产需双方共同处分,单方赠与属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另一方有权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无论财产是否已被消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3、举证责任与诉讼时效:
追偿时需提供赠与关系证据(如转账记录、赠与协议)及财产性质证据(如结婚证、工资流水)。
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行为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既是法律对平等关系的保护,也是对家庭责任的约束。当一方试图通过擅自处分财产损害配偶权益时,法律以明确的条款和司法解释划定行为边界。无论是日常家事代理的便利,还是对重大财产处分的审慎要求,均体现了对夫妻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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