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或停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被自己车辆碾压致死的悲剧偶有发生。此类事故中,受害人家属往往面临两大疑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的赔偿责任又该如何界定,需结合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展开分析。
被自己车辆碾压致死的保险赔偿问题,核心在于区分保险险种的保障范围,关键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界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请求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理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驾驶人作为被保险人,即便事故发生时身处车外,也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范畴,无法获得这两类险种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同时提及,此类情形下可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相关约定主张相应赔偿,具体需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判断,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通常涵盖驾驶人在驾驶或上下车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其赔偿与否不受第三者身份限制。
被自身车辆碾压致死的赔偿责任认定,核心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关键在于明确事故的过错主体与责任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类事故中,驾驶人因未拉紧手刹、未确认车辆停稳等自身操作过错导致车辆滑行,进而造成自身伤亡,驾驶人自身即为过错方,应自行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
从侵权责任逻辑来看,驾驶人同时具备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双重身份,而自己对自己侵权不符合民事侵权的基本构成要件,无法产生向他人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
事故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如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制动失效等,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存在第三方过错导致驾驶人操作失误,第三方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驾驶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险,其家属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此类保险赔偿不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限制,仅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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