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道路救助基金和交强险是两种重要的救助和赔偿机制。当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了费用,或者交强险垫付的1.8万元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时,应由谁来偿还这些费用?又该如何解决交强险垫付不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交通事故中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肇事后逃逸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垫付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并非无偿给予,而是由责任人最终承担偿还义务。
具体偿还主体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若致害人未逃逸,则由致害人偿还;若肇事车辆参保,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超限额部分由救助基金垫付后向责任人追偿;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在其身份确定后,由赔偿权利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交强险作为机动车强制保险,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通常为1.8万元。
当该限额不足以覆盖全部医疗费用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剩余部分应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未投保商业保险或商业保险仍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则由侵权人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与侵权人协商赔偿方式和期限,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将根据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进行判决,侵权人需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也可考虑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缓解经济压力,但需注意救助基金垫付后仍需向责任人追偿。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与交强险垫付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后,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最终承担偿还义务;当交强险垫付不足时,受害人可通过商业保险、侵权人赔偿或法律途径等方式寻求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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