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作为机动车强制保险,其核心功能是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的权益。然而,实践中关于交强险能否赔偿自身车损及能否赔付自身医疗费用的争议频发。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及制度逻辑三个维度,系统解析交强险的赔偿边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明确限定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这一条款直接排除了对本车车辆损失的赔偿可能。
从制度逻辑看,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通过强制投保分散社会风险,确保第三方受害者能及时获得基础赔偿,而非为投保人自身财产损失提供保障。
允许交强险覆盖本车车损,将导致保险责任范围过度扩张,增加保费成本,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实践中,法院亦严格遵循这一规则。
交强险对医疗费用的赔付同样遵循“第三方优先”原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有责时1.8万元,无责时1800元)仅用于赔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医疗费用”,而“受害人”明确排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
这意味着,若事故中本车人员受伤,其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己方交强险获赔。
特殊情形下,若本车人员因对方车辆责任受伤,可由对方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
投保人同时购买驾乘人员意外险或商业医疗保险,可依据合同约定获得补充赔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严格审查事故责任认定及保险合同条款,确保赔偿路径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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