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与交付义务是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保障。实践中,关于是否需要按手印、是否必须交付员工一份等问题争议频发。本文将结合劳动合同法、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解析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要求与交付义务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需满足以下要求:
1、法定生效方式: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二者效力等同。
2、按手印的非必要性:
按手印并非法定必备要件,但可作为增强证明力的补充手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三者效力相同。
实践中,按手印因指纹的唯一性,常用于防止签字伪造,尤其在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或签字存在争议时,可辅助证明合同真实性。
3、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随着数字化发展,电子签名亦被认可。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文件,可约定使用电子签名。
可靠的电子签名需满足“专有性”“可控性”“可识别性”等条件(如通过第三方认证平台签署),其效力与手写签名或盖章等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的交付义务需满足以下要求:
1、法定交付要求: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此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便于其主张权利(如核对工资、工时等条款)及在纠纷中举证。
2、未交付的法律后果:若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部门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3、交付时间的明确性:用人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交付,通常理解为“当场交付”或“合理期限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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