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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3次后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时间:2025-11-20 17:19:05 浏览: 分类: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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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三次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关注的用工合规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与双方权益保障。不少职场人士对这一规定存在认知偏差,或误以为次数达标即可强制签订,或忽视了法定前提与例外情形。

劳动合同签订3次后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劳动合同签订三次后并非绝对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其适用需满足法定前提条件,核心依据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规则。

  该规则的立法初衷是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自主权。

  适用这一规则的核心前提是,前三次劳动合同均为合法有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劳动者愿意继续续订劳动合同。

  当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此时用人单位若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劳动者的请求,需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明确的是,若劳动者在第三次合同届满时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签订3次距离退休不足5年怎么办?

  劳动合同签订三次后距离退休不足5年,需同时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规则与退休前特殊保护条款,二者叠加形成对劳动者的双重权益保障。

  前三次合法有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后,若劳动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不存在法定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愿意继续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仅不能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需遵守退休前劳动关系的特殊保护要求,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这一规则的核心逻辑是,距离退休不足 5 年的劳动者已进入劳动关系的特殊保护期,结合三次合同签订所体现的长期用工事实,法律倾向于保障其就业稳定性,防止临近退休面临失业风险。

  此时劳动者有权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回应,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也不得单方面变更为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且自愿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同时该意愿需以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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