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当事人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能否申请撤销?
当一方通过威胁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或财产等方式,迫使对方违背自身真实意愿而签订合同时,这种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被定义为“胁迫”。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并非出于双方的真实意图,而是基于对潜在不法侵害的恐惧。这违反了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合同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此类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畴。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从而恢复到合同未成立时的状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代理人超越权限签合同有效吗?
关于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主要依据相对人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代理人已经超出了其代理权限来判断。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相对人并不知道代理人超出了其授权范围,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确实拥有相应的代理权,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份合同对于被代理人是有效的。相反地,如果相对人在签约时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代理人没有相应权限却仍然与其签订了合同,则此合同可能对被代理人无效,除非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追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时,迫使该方违背其真实意愿签订对自己不利而对对方有利的合同,这种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被称为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此类合同被视为可撤销合同。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一旦合同被成功撤销,那么它将自始至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遭受胁迫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申请,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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