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我国劳动保障体系持续完善,中办、国办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但在实践中仍有企业以“年假过期作废”“内部规定优先”等理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因未休完年假获赔2.9万元的案例,以及海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均凸显了年假制度执行中的法律争议。下面小编将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发,系统解析年假跨年安排、过期作废合法性及2025年最新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该条款确立了“一般不跨年”与“确有必要可跨年”的双重原则。司法实践中,企业若因行业特殊性(如季节性生产、跨境业务)需跨年安排年假,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书面制度并公示,同时留存与职工协商一致的证据。
企业单方面规定“年假不跨年、过期自动放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未休年假的补偿义务是法定的,企业不得通过内部规章免除。海淀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明确指出,此类条款因“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而无效,企业仍需支付300%日工资的未休年假补偿。
若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企业可仅支付正常工资。但司法实践中,企业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职工放弃年假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口头协商或默认放弃的记录,通常不被法院采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决定年假天数: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年假15天。“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参加社会保险等视同工作期间。企业可通过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档案材料等核定工龄。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女职工休完98天产假后,仍可享受当年应休年假。但寒暑假天数多于年假的职工(如教师),不享受当年年假。
企业未安排年假的,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例如,职工日工资为500元,未休5天年假的补偿为500元×200%×5天=5000元(企业已支付正常工资,故仅需补发2倍)。补偿基数以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扣除加班费)为准,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不享受当年年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企业需留存职工请假记录、医疗证明等材料,否则仍需安排休假或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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