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随着多地养犬管理政策调整,“中华田园犬禁养标准差异”成为舆论焦点。杭州、成都等地将部分肩高低于45厘米的田园犬移出禁养名录,而西安、济南仍将其列为重点限养犬种,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区域标准亦存在分歧。公众质疑:作为本土犬种,田园犬为何在各地遭遇“差别对待”?法律层面,此类差异是否违背“法律统一性”原则?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问题。
各地标准差异不违法,但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与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因此各地有权根据人口密度、犬只伤人记录、公共空间资源等差异,制定不同的禁养标准。例如,杭州因田园犬伤人事件较少且纯种个体温顺,故放宽限制;西安因重点限养区人口密集、犬只管理压力大,故维持严格禁养。只要地方标准未超出上位法(如《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框架,且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制定,即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该条款赋予地方在动物管理领域的自主权,养犬管理可类推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禁养标准属于行政许可的配套措施,需遵循此原则。
需通过“立法协调+科学评估”机制平衡地方自主权与公众权益。首先,省级政府可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五条,对辖区内设区的市养犬管理规章进行备案审查,若发现标准差异导致“同犬不同命”等显失公平情形(如相邻城市对同一血统田园犬采取截然相反的禁养政策),可建议修改或统一标准。其次,各地应引入科学评估机制,例如参考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犬只危险性评估指南》,结合犬只肩高、体重、性格测试结果等客观指标制定禁养名录,而非仅以品种名称“一刀切”。深圳2024年推行的“犬只行为评估豁免制度”即为例证:通过专业机构对田园犬进行攻击性测试,合格的个体可申请解除禁养,该模式兼顾了公共安全与养犬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对地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是否与上位法冲突、是否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可依据专业职责,为禁养标准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服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公众若认为禁养标准违法或不合理,可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主张权利。
以上则是关于“养犬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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