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自助餐厅内,一名女子点单100份三文鱼后,通过进食、催吐、再进食的方式反复取餐,引发社会对自助餐浪费行为的法律争议。此类事件不仅暴露了消费者对不限量规则的畸形利用,更将餐饮企业能否对浪费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合法性问题推至风口浪尖。
1. 餐厅无行政执法权,直接罚款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餐厅作为经营主体,不具备法律授权的执法资格,其单方面对消费者处以罚款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
即使消费者存在明显浪费行为,餐厅也无权以“罚款”名义扣留钱款。
2. 违约责任可主张,但需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餐厅在入场须知、点餐系统或餐桌提示中明确约定“浪费超过一定量需支付违约金”,且消费者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接受该条款(如签字确认或实际点餐),则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消费者违反约定造成浪费的,餐厅可依据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
但违约金数额需合理,不得超出浪费食材的成本价。
3. “押金制”的合规边界
实践中,部分餐厅通过收取“押金”约束浪费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押金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如加粗、标红),或未明确说明押金退还条件(如剩余食物重量标准),则可能因“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
《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但未赋予经营者对消费者罚款的权力。
该法第二十八条仅针对经营者未履行提示义务、设置最低消费等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对消费者浪费行为本身无直接处罚条款。
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填补立法空白。
淮南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要求网络平台删除暴饮暴食内容,并对多次浪费的消费者纳入信用记录;广州市规定餐厅需对明显过量点餐者劝告,并可结合人脸识别技术防止“换人重复取餐”。
高端自助品牌开始采用“按需取餐+按克计费”的智能系统,或推出“健康积分”奖励适量取餐的顾客。
在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法院对餐厅主张的“浪费赔偿”持审慎态度。
餐厅无法证明消费者浪费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食材成本、清洁费用),其赔偿请求通常不被支持。
这要求餐厅建立完善的浪费记录与成本核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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