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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单位取消虐猫考生资格是否合法?

时间:2025-07-01 17:26:18 浏览: 分类: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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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徐某在参加国家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因被网友曝光其曾于2024年10月在社交平台发布虐猫视频并配文“虐猫很解压”,引发社会强烈谴责。招聘单位经调查核实后,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内部规章制度,于4月20日正式取消徐某的招聘录用资格。此事件不仅引发公众对“虐待动物行为是否应纳入社会信用评价”的讨论,更从法律层面暴露出用人单位招聘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边界问题。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虐待动物”的相关问题。

招聘单位取消虐猫考生资格是否合法?

  招聘单位取消徐某资格具有合法性,符合用人单位招聘自主权的行使边界。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招聘单位有权根据岗位需求,对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徐某的虐猫行为虽未直接违反刑事法律,但通过社交平台传播暴力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具有良好的品行这一招聘基本条件。此外,若招聘单位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将无虐待动物等违背伦理道德行为列为报考资格条件,或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需遵守社会公德,则取消资格的行为更具合法性依据。需注意的是,招聘单位需在取消资格前履行告知义务,允许徐某陈述申辩,避免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对通过考试的报考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虐猫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未将虐待动物行为单独定罪,但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可受行政处罚,但虐猫行为通常不直接构成该条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不过,若虐猫行为伴随传播暴力血腥内容(如徐某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可能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即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宣扬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信息,平台可依据该规定对账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等措施。此外,若虐猫行为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如宠物主人因目睹虐猫视频产生严重心理创伤),受害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宣扬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则是关于虐待动物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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