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的强制属性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企业应摒弃“津贴可发可不发”的错误认知,严格履行发放义务;劳动者则需增强维权意识,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方能实现劳动权益保障与企业合规经营的平衡。
厦门市高温补贴发放周期为每年5月至9月,覆盖整个夏季高温期。劳动者需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用人单位无法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
符合高温作业条件的劳动者,每人每月补贴260元。若需按实际高温天数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需根据当月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补贴,且补贴金额需纳入工资总额。
劳动者因事假、年休假、病假等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补贴按当月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非全日制或临时安排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补贴同样按实际作业天数发放。
高温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补贴替代防暑降温饮料,亦不得因发放补贴降低劳动者其他工资待遇。
高温补贴属于法定工资组成部分.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强制实施。福建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执行,违反规定将面临劳动监察部门处罚。
用人单位需主动向符合条件劳动者发放补贴,不得以提供饮料、药品等福利替代。未按规定发放的,劳动者可向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日最高气温达40℃时,用人单位必须停止露天作业;37℃-40℃时,露天作业不得超过6小时,且需避开高温时段;35℃-37℃时需采取轮班制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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