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教师高温补贴新规通过细化适用范围与发放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对教育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高温津贴的税务处理虽需依法纳税,但用人单位可通过合规操作实现税前扣除。教师群体应增强维权意识,主动了解政策动态,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地方实施细则,教师若从事露天教学、户外活动组织等高温作业,或因教学场所无法将温度降至33℃以下,用人单位需发放高温津贴。若学校因教室无空调且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需向授课教师支付高温津贴。
部分省份对特殊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若教师在暑假期间参与户外教学活动(如军训、社会实践),且日均高温时段超过3小时,可参照“非固定高温作业人员”标准领取高温津贴,但需经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非高温作业教师群体不纳入常规津贴范围。个别地区试行“职业关怀补贴”,在6-9月向教师发放每人每月50-80元防暑补助,该费用属于福利性质,不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薪金组成部分,需全额计入综合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作为职工福利,同样需合并计税。海南省实施差异化政策,符合省级标准的高温津贴(每人每天1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发部分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用人单位需在工资表中单独列明高温津贴项目,企业所得税前按工资支出全额扣除。防暑降温费归入职工福利费科目,扣除限额为工资总额的14%。
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注意:贴需单独列明于工资清单,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福利替代;若津贴发放不符合规定(如未达最低标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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