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医疗过失时,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是重要的判定依据。这意味着,判定会参考当时医学界普遍认可并实践的医疗标准和技术水平。这些标准和技术水平反映了当时医学界的共识和最佳实践,是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参考。通过参考这些标准和技术水平,可以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学标准和最佳实践进行评估,从而判断医疗过失的存在与否。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医疗过失”的相关问题。
医疗过失涵盖了责任过失和技术过失两个方面。在判定医疗过失时,通常依据的是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这意味着,判定会参考当时医学界普遍认可并实践的医疗标准和技术水平。同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还会结合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以及紧急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专门性涉及到不同医学领域的知识和技术要求;地域性则考虑到不同地区医疗资源、技术水平和医疗习惯的差异;紧急性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可能需要在有限的信息和时间下做出决策。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判断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综合依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并不一定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过错造成医疗事故时,当事人双方有选择权。他们可以选择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寻求医疗机构的调解,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选择自行协商的情况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不是必须的。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则是关于“医疗过失”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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