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流程包括提出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与审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责任划分与赔偿协商等步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医疗事故责任”的相关问题。
2024年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流程及相关法律条款,主要涉及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责任程度的判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此流程的详细阐述:
提出鉴定申请
患者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若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需明确受理的医学会。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与审查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天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讨论并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需经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
责任划分与赔偿协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划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责任程度。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包括赔偿事宜。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种。
医院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根据事故的等级和情节,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以下是对医院医疗事故责任处罚的详细阐述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引用:
一、行政处罚
警告
当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限期停业整顿
若医疗机构在一年内因发生医疗事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
吊销执业许可证
在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发证部门将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二、对医务人员的处罚
刑事责任
对于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若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若医务人员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暂停执业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以上则是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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