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在我国,事实婚姻是一种特殊存在的婚姻形态,它并不完全符合传统意义上婚姻的定义,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会对其予以保护。然而,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发展,事实婚姻逐渐被规范的婚姻登记制度所取代。关于“事实婚姻该如何证明?”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要证明事实婚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周围人的证言:邻居、亲朋好友的证言,可以证明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影像资料:合照、生活视频等影像资料,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亲密关系。
3、共同居住证明: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共同居住的证明文件。
4、子女出生证明:如果双方育有子女,子女的出生证明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从而间接证明事实婚姻。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法院会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即可。若协商不成,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不会受理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
相关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是关于“事实婚姻该如何证明?”的详细内容,法头条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法头条,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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