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年07月27日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11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
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
单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与党中央精神相符合、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自治区、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内容不一致的有关条款,停止适用,直至依法修改完善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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