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确实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严格,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如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或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等。量刑方面,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后果:
致被害人轻微伤或其他严重后果(如精神损害、生活严重受影响等)。
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元以上。
交易频次或人数:
强迫交易 3次以上,或强迫 3人以上 交易。
交易数额或违法所得:
强迫交易数额 1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 2000元以上。
强迫购买伪劣商品: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 5000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 1000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包括手段恶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等。
二、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下刑罚:
基本刑:
加重刑:
情节特别严重: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分:
情节严重:
多次强迫交易(如3次以上);
强迫交易数额较大(如1万元以上);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一定经济损失;
强迫购买伪劣商品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情节特别严重:
强迫交易数额巨大(如10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
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手段特别恶劣(如使用凶器、长期纠缠等);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强迫交易罪的核心定义确实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暴力手段包括殴打、捆绑、禁闭等直接对身体实施强制的行为,威胁手段则包括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等相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这两种手段是构成本罪的必要前提,缺一不可。
强买强卖不仅限于实物商品,还包括各类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低价服务、强迫他人接受高价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均属于本罪的规制范围。随着经济发展,服务贸易占比日益增大,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也随之加强,确保服务市场的自由与公平不受非法干涉。
本罪的本质在于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正常的市场交易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而强迫交易则是通过强制手段扭曲了这一原则。如果交易双方虽然存在争执,但最终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交易,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则不构成此罪。是否违背意愿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实质要件。
除了直接的暴力威胁,利用特定关系或背景形成的隐性胁迫也属于威胁手段。例如利用黑恶势力背景、利用职权地位或利用对方孤立无援的处境进行暗示性恐吓,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的,同样认定为威胁。法律对威胁手段的认定不拘泥于形式,更看重其对被害人意志自由的实际压制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商业欺诈或民事纠纷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如果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行为,但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顾客购买,这属于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范畴,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或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当手段升级为暴力或威胁,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才进入刑法评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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