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准备起诉维权时,都会困惑立案和交诉讼费的先后顺序,也不清楚起诉费最终该由自己还是对方承担。下面小编将结合法律规定,详细解读立案与交诉讼费的先后关系,以及起诉费的承担主体和具体标准,帮助大家理清流程,明确权益,顺利推进诉讼事宜。
起诉时应先立案,后交纳诉讼费,立案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二者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且存在特殊情形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能依法维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起诉时先立案后交诉讼费,具体流程步骤如下:
1、提交起诉材料申请立案
当事人起诉时,需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提出立案申请,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第一步,也是交纳诉讼费的前提。
2、法院审查起诉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会依法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期间不会要求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3、审查合格予以立案并送达通知
经法院审查合格后,会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交纳诉讼费的具体金额、期限和方式。
4、原告按期交纳诉讼费
原告需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的七日内,按照通知书要求足额交纳诉讼费,逾期未交纳的,人民法院会按自动撤诉处理。
5、特殊情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如果原告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起诉费的承担主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核心遵循败诉方承担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存在胜诉方承担、双方分担等特殊情形,具体需根据案件结果和当事人的责任划分确定,且起诉费有明确的交纳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起诉费的承担核心遵循败诉方承担原则,不同类型案件的承担标准略有差异,具体按案件类型划分如下:
1、财产案件
财产案件起诉费按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交纳,承担主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非财产案件
非财产案件包括离婚案件、侵害人格权案件、其他非财产案件,起诉费有固定交纳标准,承担主体同样遵循败诉方承担原则,离婚案件调解结案或撤诉,减半交纳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3、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起诉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双方调解结案或原告撤诉,减半交纳,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决定负担主体。
4、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中,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起诉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确定各自负担数额。
5、特殊情形案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由异议提出方承担;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无论何种案件,均减半交纳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起诉需遵循先立案后交诉讼费的原则,逾期未交费将按撤诉处理,经济困难可申请缓减免交。起诉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特殊情形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处理,了解相关规定能帮助大家合理规划诉讼成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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